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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民政局 臺州市教育局 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人力社保局 臺州市建設局 臺州市醫保局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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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建設局、醫保局及臺州灣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58號)文件精神,結合省民政廳關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相關要求,現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社會參與、政策銜接、保障適度、自愿供養的原則,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統籌銜接有序、管理服務有效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格局,進一步加大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提高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水平,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設。 二、認定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審核、審批、退出等程序,參照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無勞動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為無勞動能力:一是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是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生活來源。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月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三)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一是特困人員;二是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三是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四是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六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供養內容和標準 (一)基本生活保障。通過現金或實物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于上年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50%確定且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照料護理。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分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四類,原則上分別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40%、20%、10%確定,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按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的50%執行。 (三)疾病治療。財政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點就醫原則,合理安排就醫。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 (四)住房救助。優先為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與設施。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五)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按政策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 (六)喪葬服務。特困人員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照料服務者按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喪葬費用除去惠民殯葬補貼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費后,其余從救助供養經費中統籌列支。 四、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原則上1年內不得隨意變更。對完全或者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則上安排集中供養。對有意愿入住供養服務機構的特困人員,優先安排床位保障。 (一)集中供養服務。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未成年人應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等疾病的,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業醫療機構治療或托管;對重度殘疾的,可以安置到專門的福利機構。 (二)分散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提供照料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采取親情照護、鄰里助養、社會托養等形式,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三)救助供養協議簽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者、村(居)民委員會簽訂救助供養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確保特困人員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格式化協議文本由省民政廳統一制作,各縣(市、區)針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格式化協議文本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在不影響總體框架的基礎上,可對協議內容進行適當修改并予以明確。 (四)財產處置。特困人員的動產、房產等私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土地經營、使用、管理及其權益處置,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救助供養協議的約定處理。 五、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填報《臺州市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共6項指標綜合評估。其中4項(含)以上不能達到的,可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3項不能達到的,可視為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1—2項不能達到的,可視為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6項全部達到的,可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六、機構管理要求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縣域范圍統籌,可以采取毗鄰鄉鎮(街道)區域性設置,也可以向民辦養老院等機構購買服務。 (一)明確服務內容。供養服務機構按照救助供養協議,為收住的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整潔、有序的場院生活環境,豐富特困人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供養服務機構可就近利用空閑土地和場所,因地制宜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等,組織特困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對特困人員非公益性勞動給予相應的報酬。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滿足多樣化服務需求。 (二)加強規范管理。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兜底保障職責,重點接收完全或者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為社會老人提供有償服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衛生、食品、藥品、財務、檔案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確保機構安全、規范運行。 (三)提升服務能力。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護理和后勤服務人員。應配備不少于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社會工作服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特困人員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或者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合作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在特困人員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將其轉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主管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資源與信息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二)做好政策銜接。特困供養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困境兒童認定條件的,已納入孤兒、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三)強化資金保障和管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必要運轉經費應當納入縣級政府財政預算。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按月統一發放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集中供養服務機構每月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標準的10%向供養人員發放零用錢,集中供養機構內特困人員的伙食費、服裝費、水電費、交通費、生活必需品費用、小病門診包干、自費醫療費用可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按月通過“一卡通”社會化方式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照料護理費用按照救助供養協議支付給提供服務的組織或個人。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中安排資金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 (四)提升日常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加強特困救助供養工作管理,實施供養對象網上審核審批,實行“一人一檔案”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者進行登記管理,完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者信息。供養服務機構和受委托的照料服務者,應當如實記錄供養服務和照料護理情況。 (五)嚴格績效管理和監督。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的績效管理。對已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的特困人員,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復核。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民政部門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審核審批程序、救助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對象名單進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對擬批準或擬終止的救助供養對象及時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查處。 本意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臺州市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臺州市民政局 臺州市教育局 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人力社保局 臺州市建設局 臺州市醫保局 2022年7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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