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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臺州市委新經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臺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臺州市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談話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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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兩新工委,各縣(市、區)民政局、臺州灣新區社發局,市級有關部門: 為加強對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現將《臺州市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談話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中共臺州市委新經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臺州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9日 臺州市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談話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任職談話,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對社會組織在成立、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時進行的指導型、提醒型談話,通過談話,對社會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加強工作聯系,主動引導發展,督促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談話由登記管理機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包括社會組織行業黨委、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基層屬地黨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等)等共同參與。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談話對象,是指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單位認為有必要參與的相關工作人員等。 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主要包括: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理事長)、秘書長、黨組織書記;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長、黨組織書記;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秘書長、黨組織書記。 第五條 談話對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未經許可,不得透露與談話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六條 談話應當遵循依法、合理、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 談話對象在談話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或回避問題。 第八條 談話方式可采用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方式。 第九條 談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談話對象應當對換屆、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有關情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情況、任期內的工作規劃及擬開展的業務做簡要說明。 2.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介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法定權利和職責,督促其依法履職;根據需要指導規范內部治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出工作建議和管理要求。 3.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介紹本領域、本行業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對近年來業務活動監督檢查中的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和要求。 4.黨建工作機構負責解讀黨建相關政策制度,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根據需要提醒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談話對象,明確談話的時間、地點以及具體參與人。談話通知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發出,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派員參加。 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參加,受托人參加談話時,應出具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談話時,應確定主談人員和記錄人員,談話使用專門的談話記錄表,記錄結果應當交談話對象閱看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將視其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制度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并有權在相關的社會組織信息平臺或其他渠道予以公開通報: 1.經兩次通知,談話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談話的; 2.談話對象對談話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說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內又未能進行補正的; 3.談話對象在談話中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第十三條 談話情況將作為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等級評估、評優表彰、職能轉移、購買服務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縣(市、區)、臺州灣新區可以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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