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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的遺產,可能歸個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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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八旬老人去世后留下房屋,因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 房屋變成無主財產可能歸個人所有么? 基本案情 生于1936年的蘇婆婆,其祖父母和父母親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檔案中無外祖父母的記載。蘇婆婆在婚后與丈夫沒有生育及收養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蘇婆婆去世,留下位于廣州市海珠區一套房屋。由于蘇婆婆沒有法定繼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遺囑,依照法律規定,該遺產或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蘇婆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與其丈夫向法院申請認定該房屋為無主財產,并判決歸其二人共同所有。梁女士夫婦稱,由于嬸嬸蘇婆婆沒有子女,多年來,兩人時常照顧蘇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時還會住在蘇婆婆家陪伴老人。兩人經常接送蘇婆婆去醫院看病;蘇婆婆住院時,也由兩人輪流陪護,并以家屬名義簽署各種醫療資料、醫療文件。蘇婆婆去世后,兩人為其送終、辦理喪事。梁女士夫婦稱,2020年6月下旬,蘇婆婆曾帶領梁女士辦理房屋的遺贈手續,但因材料不齊,當時沒有辦成。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蘇婆婆遺留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的房屋一套為無主財產,歸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共同所有。該判決已生效。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后,經審查核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蘇婆婆去世后遺有廣州市海珠區房屋一套,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亦無法定繼承人。法院依法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滿,無人認領上述財產,應認定為無主財產。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對蘇婆婆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故申請人申請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創然律師事務所陳繼孝律師執業開始于1994年,有著29年的執業經驗。陳律師認為,該案實際上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該風險是能夠及時化解的。 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被繼承人可以及早訂立遺囑,這樣財產就不會被認定為無主財產,可以避免法律風險。民法典生效后,并未規定公證遺囑的優先執行效力。因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及錄音錄像遺囑等遺囑都是有效的。 原創:北京創然律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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