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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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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哪些對象可以申請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答: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xiāng)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 1. 無勞動能力; 2. 無生活來源; 3. 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問:哪些情形可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 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問:哪種情形可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答: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收入總和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剩邑敭a符合當?shù)靥乩藛T財產狀況規(guī)定的。 四、問:哪種情形可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答: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 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 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shù)靥乩藛T財產狀況規(guī)定的; 3. 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jiān)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shù)靥乩藛T財產狀況規(guī)定的;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跟哪些救助不能重復享受? 答: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范圍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養(yǎng)老服務補貼;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六、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分哪幾種形式? 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形式分為在當?shù)氐墓B(yǎng)服務機構集中供養(yǎng)和在家分散供養(yǎng)。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yǎng);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員優(yōu)先提供集中供養(yǎng)。 七、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如何申請? 答: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填報《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含承諾書和家庭經(jīng)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八、問:哪些情況下應當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答: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yǎng): 1. 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2. 經(jīng)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3. 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jiān)獄服刑; 4. 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 5. 法定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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